“我去年買車時多交了2萬元的加價費,但是這部分錢卻沒有給開進發票里面。”19日,市民張雨晴(化名)撥打本報熱線2287111稱,2010年5月她在奎山乾通大眾4S店買車,提車時多交了2萬元,只給開了寫成“汽車裝具”的收款憑證。開發區消協表示,商家應雙倍退還多收費用。稅務部門稱商家做法涉嫌偷稅漏稅。
■反映加價費變“汽車裝具”
2010年5月25日,張雨晴在日照奎山乾通大眾4S店 ,以23.3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途觀風尚版轎車,“購車款就是23.38萬元,除此之外我還交了2萬元的加價費。”據張雨晴介紹,購車款發票上只有23.38萬元,交的2萬元被開成了“汽車裝具”的收款憑證,“也就是說多交的2萬元在發票上根本沒有體現出來。”
“這2萬元即使是真的用于汽車裝具 ,也應該給發票吧,開個收款憑據就是白條啊。”張雨晴表示,如果賣出的每輛車都多收取2萬元所謂的“裝具費”,得是多大一筆錢,4S店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涉嫌偷稅漏稅?
■4S店選購附件,不存在加價
張雨晴表示,如果真的需要額外交2萬元,那么為什么不把這筆錢一起開到購車發票上呢?20日,記者以購車者的名義對該汽車銷售店關于加價費進行了咨詢,記者表示要購買大眾途觀都會版價值21.18萬元的轎車,并希望能夠在開發票的時候將2萬元加價費也開到購車款里,對方稱,“只能按原價開,2萬元的裝具費不能開到發票里去。”記者注意到,這兩位工作人員都將這部分錢稱為裝飾費或者裝具費,不提加價費。
4S店一位孫姓銷售顧問表示,這2萬元在訂車之前都已經跟客戶講過,并不是提車時額外加的,“2萬元錢是選購原廠的一些附件,并不能說是加價。”同時,一位自稱銷售經理的李先生表示,不存在加價行為,是根據購車顧客的意愿來收取的。
■消協不開發票涉嫌偷稅漏稅
日照開發區消協韓科長告訴記者,該商家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以外出售商品或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向消費者搭售或者提供附加條件。為此,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退還多收的2萬元,并額外賠償2萬元損失費。
記者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得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每一筆業務都需要開具發票,商家的行為本身就不合法,交費后又不開具發票更是涉嫌偷稅漏稅。”12366的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如果協調不成,可以向稅務部門投訴,稅務部門將給予協調。
記者 龐遠棟 張永平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