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7日上午消息,針對快件頻頻丟失的問題,中國與物流采購聯合會在京召開研討會。我國快遞行業不規范、快遞法規不完善、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專家認為,快遞公司出具合同缺乏公平,呼吁相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完善快遞理賠的相關標準和法規。
電腦丟失僅獲賠100元
隨著網購興起,城市生活已經難以離開快遞公司的服務。許多人在投遞物品時,選擇方便快捷的快遞公司。而在填寫面單時,很少有人去仔細閱讀背后的快遞詳情單。
北京西城區的蔡女士便是如此。今年5月12日,蔡女士將一臺價值4200元的筆記本電腦交給某知名快遞公司,然而,該物品卻意外丟失。蔡女士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但該公司已蔡女士沒有報價為由,只答應按照運費的3倍賠付100元錢。
“詳情單上已經寫得很清楚,沒有保價,只能按照運費的3倍進行賠付。”快遞公司對蔡女士說。蔡女士這才仔細閱讀此前被她忽視的快遞詳情單,上面的確有此條款。
在蔡女士看來,如此不合理的條款肯定不合法,她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庭審理認為,快遞詳情單屬于格式合同,并且條款合法有效。
最終,蔡女士只拿到100元錢的賠償。
北京市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脫育紅建議,消費者在快遞貴重物品時,不要吝惜保價費用,應該按照物品的真正價值進行保價,在貨損出現以后得到應有的賠償。
但中國快遞咨詢網的首席顧問徐勇有另外的擔心,據他們的調查顯示,大多數消費者不愿將投遞的貴重物品如實標明。
寫明貴重物品更易丟失
徐勇介紹,中國快遞咨詢網曾做過問卷和口頭兩種調查形式。其中問卷調查顯示,57%的人認為如實寫明投遞物品更容易丟失,而口頭調查的結果更驚人,超過80%的人不愿如實標注貴重物品,只因擔心快遞公司渾水摸魚。
快遞公司中潛藏“內鬼”,消費者防不勝防。快遞過程中,快遞員、司機、搬運工、掃描員等都有機會接觸包裹,一些“內鬼”發現含有貴重物品的包裹,可能會從包裹側面或者背面拆開包裝,拿走東西,放進替代物后再重新包裝。而收件人發現以后,即使投訴,快遞公司和公安機關也很難查出究竟是誰調了包。
此次研討會上,專家經過討論,認為我國應加快建立與完善快遞物品作業流程。具體包括:操作人員應是經過審核的固定項目小組,其簽名、指紋需存檔;貴重貨物的各環節均受監控,在站點、轉運中心應該設置帶有監控錄像的貴重物品倉庫;每一個環節的交接需有記錄,包括重量記錄;貨物的外包裝使用發件人的專用封箱膠帶、打包帶和防盜封箱貼,以減少內部人員掏箱作案的機會。同時建議,價值超過10萬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遞,可選擇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押運公司。
快遞公司出具合同缺乏公平
“快遞業找不到自己的婆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在研討會上說。我國快遞服務近年來得到突飛猛進的增長,但相關法律卻嚴重滯后。糾紛出現后,常常面對無法可依的局面。
雖然我國在2009年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其中特別增添了“快遞業務”一章,但主要是從行業管理方面做出規定,并不涉及具體的糾紛處理。并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這相當于把快遞業務從《郵政法》中踢了出去。”脫育紅說。從既往快件遺失、損毀、內件短少等糾紛的處理上來看,法院主要是依據《合同法》進行判定。但《合同法》可操作性差,判決依據法官的發揮,結果難以預料。
如前文所述丟失電腦賠償100元錢的案例,其依據便是《合同法》。但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認為,法院在裁定類似案件時,以快遞詳情單這種格式合同為依據,對消費者十分不利。“消費者在寄快遞的時候,只能被動同意合同約定,沒有別的選擇。”
而快遞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又大多對己方有利,依據這樣的格式合同來裁決糾紛,對消費者無疑是極不公平的。當日研討會上,眾多專家建議政府部門應盡早盡快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快遞物品管理辦法。
同時,北京律師協會合同法委員會副主任高子程認為,在當前尚無明確法規出臺的前提下,快遞公司應主動制定合理公平的格式合同。鑒于用戶保價意識不強,高子程建議凡是用戶申報貴重物品的快遞,快遞企業可以在快遞價格里包含最低限額賠償金,如快件丟失最低賠償3000元。(淑靜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