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丹尼斯銷售過期花生
負責人稱:人手不夠導致
6月15日,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來到位于鄭州市人民路2號的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尼斯),記者了解到,丹尼斯是鄭州市規模最大信譽最好的大型連鎖超市之一。記者對其2號樓三層食品區進行了調查。
在休閑食品區,琳瑯滿目的小食品整整齊齊地擺放在貨架上。經記者查找、比對,在第二檔貨架中發現有兩袋“永信牌”藍色塑料包裝的綠野香濃香奶油花生已經過期。其生產廠家為湖北永信食品有限公司。記者注意到,這些永信牌花生的保質期為8個月,而兩袋過期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0年10月14日。
早在2007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在《指導意見》中,規定“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但這一規定不是強制性措施,只是指導性意見,目的在于引導商家盡量提醒消費者。但記者在現場看到,“永信”品牌花生的過期產品和未過期產品混在一起擺放銷售,而未過期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月1日,要是不仔細辨認,很容易將過期產品買回家。隨后記者分別選購了一包藍色裝生產日期為年10月14日和兩包黃色裝生產日期為2011年1月1日的永信牌綠野香濃香奶油花生。
6月16日,記者再次來到這家丹尼斯號樓三層食品區,發現另一包過期的永信牌藍色塑料包裝的花生依然在與昨天相同的位置擺放著。
在確認丹尼斯依然在銷售過期產品后,記者來到總臺就此與賣場交涉。總臺工作人員常秀平了解情況后聯系了客服部主管肖穎。肖穎在看了過期產品和購物小票后稱這屬于“工作失誤”,并表示一定會多檢查,加強賣場的管理。
購買了過期產品,要是沒有小票,賣場會怎么處理?肖穎說:“一般要小票,要是沒有小票的話,有丹尼斯標志的也是可以賠償的,(不過)像這樣的食品是沒有丹尼斯標志的。”肖穎表示:“這樣的過期產品,我們也是偶爾遇到,處理方法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假一賠十’進行賠償。”
與此同時,肖穎已經安排商場的工作人員對永信牌的花生進行了檢查。十多分鐘之后,食品售后部主管吳經理和負責銷售該產品的銷售人員秦瑞來到總臺,吳經理向記者承認了柜臺上面還有一袋生產日期為2010年10月14日的過期的永信牌的花生,并表示已經撤柜。
對于賣場出現這樣銷售過期產品的情況,吳經理解釋:“造成這樣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檢查不到位,這段時間賣場的工作人員流失嚴重,對新招聘來的人員培訓不到位??”他還表示:“這樣的人員緊張和招工難已經持續半年了。但是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去檢查,把能清理出來的過期產品都清理出來,盡量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如果在你們這賣出去的過期食品被人吃了,吃出問題了,你們商場會負責嗎?”記者問。
“要是有購物小票,你能證明是我們這里出售的就會負責。”吳經理強調,“要是沒有小票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你也不能說這東西是從我們賣場出去的,像這樣的產品其它賣場也都在賣。”
當天下午5點左右,記者前去分管包括丹尼斯在內的8個大型超市的鄭州市北下街工商所進行舉報,在工商所執法檢查科辦公室,一位40歲左右宋姓男科員受理了舉報。他讓記者先寫份舉報信,之后告訴記者現已有兩位工商執法人員在丹尼斯進行例行檢查,讓記者直接去找他們——這兩名北下街工商所檢查科的執法人員分別是:宋海,張林。
記者在丹尼斯2號樓三層食品區臨近出口處與兩位工商執法人員宋海、張林會面,然后一起來到之前發現過期產品的貨架前,但記者發現,過期的永信牌藍色塑料包裝的花生已經下架,并且沒有過期的也只剩下兩袋。
據宋海介紹,按照工商執法查處類似過期產品這樣的質量問題的程序,需要到倉庫對同批次的產品進行查封。
在吳經理的帶領下,記者和工商執法人員來到了四樓倉庫,在進倉庫左手邊的走道的一處,吳經理指著這里說:
“這兩層就是存放永信牌花生的地方,除了柜臺上的那兩袋之外,同批次的在這里已經沒有了,就剩下那兩袋了。”
而在中午記者回去確認現場的時候,在現場過期了的藍色裝的永信牌花生加上沒過期的還剩下三袋,為什么吳經理會說只剩下兩袋了呢?
此時的吳經理好像不認識記者一樣,神態自然,如同沒有過期產品這回事一般。在記者的指證下,他才終于承認了還有一袋過期產品,已經下架。“但是這袋過期產品放到哪里了我也不知道。”吳經理說。
“吳經理,中午你們不是見過面了嗎,你心里明白,你怎么還裝不知道呢?”宋海責問。
在工商執法人員的催促下,吳經理終于帶著工商執法人員和記者在三樓糧油產品區附近一個安全出口處,找到了那件生產日期為2010年10月14日的過期的永信牌藍色裝的花生。但是產品已經被拆封。
一位名叫徐曉平的商場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要是不把包裝撕開,有些人使壞就會繼續拿去賣,“這么多人,不服從管理的人多著呢,所以我們有時候也很沒辦法。”
據吳經理介紹,這里是一個臨時存放殘次品的地方,但是記者發現這里既沒有警示牌也沒有貼標語,提示這里是殘次品存放區。只是在地上放著5個紙箱子,里面凌亂地堆滿了各種休閑食品的殘次品。
“他們這樣擺放殘次品都是不合適的,殘次品存放處都是應該有標識和說明的,這里連標識都沒有,誰知道這里是放殘次品的。”宋海說。
據宋海介紹,前一段時間丹尼斯有過一次火腿腸產品過期被舉報,但是由于在舉報當天沒有去處理,第二天賣場就不承認了,當時徐曉平就在場,但沒人給簽字,“你想想對我們工商所都這樣,何況消費者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條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單位,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宋海說:“我們一定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超市進行處罰。”
他告訴記者。